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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央行 发布2026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继续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灵活性针对性,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时机,加强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支持经济稳 #定增 长、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综合运用并适时 #调整 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和社会融资条件相对宽松,引导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平稳有序推动货币政策操作框架改革完善,更好引导货币市场短端利率围绕政策利率平稳运行。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推动贷款定价基准多元化,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持续深化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降低融资中间费用,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年初出台的一系列货币金融政策,不断完善工具设计和管理,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对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 #汇率 制度,保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综合施策,增强外汇市场韧性,稳定市场预期,防范汇率超调 #风险 ,保持 #人民币 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拓展丰富中央银行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功能,创新金融工具,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证监会 :完善锁价 #定增 制度,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证监会就《关于修改〈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一是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三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将参与锁价的投资者股份锁定期由18 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兼顾融资效率与市场公平性,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二是降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一是可转债与定增、增发、 #配股 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 #中国 #证监会 就完善 #上市 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 #发行 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 #定增 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
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 #沪深 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10亿元; #北交所 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 #配股 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 #发行 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 #定增 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
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 #沪深 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10亿元; #北交所 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 #配股 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