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甘肃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表示,甘肃首次立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国新闻网)
 
 
滚动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