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
强调出借人合规责任不弱化、不转移,证券出借后在会计核算上不终止确认,在托管管理上仍纳入托管范围,在比例监测上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且出借超过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作为高流动性资产计算流动性监测比例。
 
 
滚动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