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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