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告别“公参民”】
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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