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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