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6月15日消息,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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