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可将不良贷款以转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表”,或通过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出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银行可以向四大AMC、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且地方AMC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见;
地方AMC可以受让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银行不良贷款,今后根据参与试点的地方AMC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等逐家放开地域限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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