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处置非法集资意见,“返参与人损失”非第一顺位】
4月17日,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由其与自治区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协从人员,应依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记者注意到,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清退,按《意见》规定,“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并非第一顺位。(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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