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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