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 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海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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