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品无参照原价 购销差价额超15%就是哄抬价格】
为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平稳,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 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如何认定“哄抬价格”?据介绍,自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湖北日报)